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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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联系电话是(0871)63194839,营业时间是09:00-12:00,13:00-17:00,属于生活服务类,评分是5分。

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是一个基于现代化管理模式的政务服务机构,旨在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该中心的办公场所设有接待大厅、咨询室、窗口办公室、排队候车区、电子阅览室等,通过建立线上平台,使居民可以在网上预约业务、查询服务进度等,具有极大的便利性。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身份证办理、落户、社保缴纳、税务登记、公证认证、交通罚款缴纳等方面。相关业务流程在该中心全部经过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力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为了方便市民进行业务办理,该中心还有多种支付方式可供选择,包括银行卡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规划局案例分析,有吗?

乐居新媒体 昆明讯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房票安置是什么意思?选择房票安置有哪些优惠政策?昆明市人民政府官网同时给出了政策解读。

1. 房票和房票安置是什么意思?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等)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新增的一种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指房票持有人用房票自行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2. 房票票面金额由哪几部分组成?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其中,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据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补偿金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金额以现金形式另行计发。

3. 房票安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是哪些?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具体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相关区域),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4. 选择房票安置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货币奖励方面。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除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补偿金额和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外,还有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以现金计发的临时安置费不少于3个月,搬迁费不低于3000元/户;购买住宅外其他性质不动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定奖补。

二是税收优惠方面。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他部分征收契税。

三是金融支持方面。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业务。

四是义务教育保障方面。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可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3年(含)内被征收人可依据原被征收拆迁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资料办理子女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

五是基金计提方面。为加大房票安置推行力度,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房票票面金额和现金发放部分金额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并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28号)等规定,按照市级组价年度,将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计入基金核算基数,其余部分不在计入基金核算基数。

5. 房票使用有哪些规定?

一是房票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征收人验收确认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自核发日起算,有效期为18个月。在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二是房票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未使用的房票,在有效期内允许合法转让,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房票核发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实名登记备案变更手续。每张房票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不超过2次,须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对于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持法律证明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且不计入2次变更次数。

三是房票持有人可凭房票在房源库中择优购买全市范围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等),不限于房票核发所在的行政区域。

四是房票可拆分使用,房票持有人累计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85%以上的,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房票持有人累计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未达到85%以上的,房票票面金额未使用部分到期后,按比例扣除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后,房票核发人向房票持有人兑付房票剩余部分资金。例如:房票票面金额110万元(其中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为10万元),房票持有人累计使用比例85%,共使用房票票面金额93.5万元,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部分16.5万元;房票持有人累计使用比例80%,共使用房票票面金额88万,按未使用比例20%扣除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2万元后,房票核发人向房票持有人兑付房票结余部分20万元。

6. 房票安置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一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库,搭建房源信息平台、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公布房源库内商品房信息。

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报具体房源,经市、县两级审核后纳入房源库。

三是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设置房票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负责统筹筹措安置资金纳入专用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核发的未结算房票面值总额不得高于专用账户归集资金总额。

四是房票持有人在房源库中选择房源,凭房票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

五是由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向房票核发人提交购房证明、房票支付等规定信息,申请资金结算。

六是由房票核发人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核、结算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文件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文件施行之日起45日内出台制定房源库管理办法、房票核发使用结算管理办法;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在文件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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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上述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者,且只有当违法建设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时,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欣,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峰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斌,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曦,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华丕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昆明威恒利公司)因诉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10月12日作出的昆规法罚 (2006)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李广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齐淑奎、代理审判员王达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林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0月12日,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依据昆明市《“12345”市政府市长热线受理交办件》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转办函》,经现场勘查测绘后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在小龙路建设的建筑面积为 14 953.44平方米的六层综合楼(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469.28平方米;地上五层,建筑面积12484.16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昆规法罚 (2006)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限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于2006年10月 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所建的综合楼工程。原告昆明威恒利公司不服,以小龙路综合楼是自己投资建设的,被告昆明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越权行政,侵犯了原告昆明威恒利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依法撤销被告昆明市规划局昆规法罚(2006) 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将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并补办手续,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于2007年10月11日以市规(2007)217号《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撤销(昆规法罚 [2006]0063号)的决定》,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的建设者,且只有在违法建设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被告昆明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者是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及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已经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昆明市规划局已经作出了撤销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已由被告昆明市规划局自行撤销,因此,原告昆明威恒利公司“请求判令将昆明市规划局的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并补办手续”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确认被告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10月12日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驳回原告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令将昆明市规划局的处罚措施变更为罚款并补办手续的诉讼请求。

昆明威恒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工程系政府工程和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处理的地步,被诉行政行为显失公正,一审判决仅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是不够的,应当从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诉求撤销一审的第二项判决,判令昆明市规划局将其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补办手续。

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答辩称:本案建设项目属没有经过规划审批的违法建筑,一审法院确认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被答辩人变更处罚措施请求,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称:对昆明威恒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异议,但其称涉案工程系盘龙区政府主导的综合整治改造和拆迁安置项目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主要有:昆明市政府市长热线受理交办件,云南省建筑材料公司职工的《紧急报告》,《信 (访)事项转办函》,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书》和董诗权的身份证,总平面布置及测绘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规划检查通知书》,《昆明市违法建设(建筑)停工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关于协调解决“小龙四方街花鸟市场”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撤销 (昆规法罚[2006]0063号)的决定》等。

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据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的建设者,且只有在违法建设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者是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及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已经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诉讼过程中,昆明市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昆明威恒利公司不撤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昆明威恒利公司要求判令昆明市规划局将其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补办手续,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已由昆明市规划局自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广宇

审 判 员 齐淑奎

代理审判员 王 达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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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豆新勇的头像
    豆新勇 2025年09月13日

    我是周丽号的签约作者“豆新勇”

  • 豆新勇
    豆新勇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在哪里”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在哪里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云...

  • 豆新勇
    用户091303 2025年09月13日

    文章不错《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在哪里》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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