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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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侵权人一般应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典》侵权编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企业达标排放与其承担民事责任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

因为即使排放达标亦应适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按照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科学合理划分侵权人的责任,酌情判令排放达标企业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有的法律将“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所以应当坚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并未区分是否合法排污,而是不问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使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是只要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因此,造纸企业以排污达标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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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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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爱军 2025年10月13日

    我是周丽号的签约作者“皇爱军”

  • 皇爱军
    皇爱军 2025年10月1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什么责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什么责...

  • 皇爱军
    用户101304 2025年10月13日

    文章不错《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什么责任》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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