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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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区九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细则中所指的确权、登记、发证统一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申请人应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一致原则。

第六条 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的工作方法,稳妥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条 不变不换原则。本工作细则实施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依然有效,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时予以换证。

第三章 确权规定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依据。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县(市、区)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五)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九条 农村房屋确权依据。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执行。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十条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按下列要求确权。

(一)对于已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的整幢违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一户一宅”等建房要求的,乡镇(街道)按处罚时的建房审批政策给予补办审批,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面积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对于已按文件进行分类处置的主房超批准面积的农户,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对于已按文件进行处罚的超附属用房部分的农户,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主房范围绘制,登记时按主房面积确权,附属用房不予确权。

(二)对于未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按柯城区相关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处置后,按上述第(一)条确权。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分类处置,主房超审批面积部分,经乡镇(街道)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认,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占超建面积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未进行分类处置的附属用房,能拆除的拆除;暂缓拆除的由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拆除清单,登记时按主房面积确权,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主房范围绘制,附属用房不予确权。

第十一条 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登记。

(一)1993年11月1日前土地已审批或办理土地证的,宗地、房屋测绘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宗地面积按审批面积或原证面积确权,阳台部分计入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原地基、原高度范围内符合修缮的房屋,未经国土、规划、乡政府审批的,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登记部门予以确权。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权利人为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再申请其他住宅的,不受“一户一宅”限制,准予确权登记。

(七)转让、兼并宅基地及住房的,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由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受让后面积超过限额面积,由于房屋结构原因不能拆除的,可按实际面积登记发证。

(八)1982年2月13日前建设的没有权属资料的宅基地及住房,在查明土地及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本村村两委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使用情况等进行确认,报当地乡镇(街道)审定,经公告30日无异议后,予以确权。

(九)对于宅基地、房屋登记人已故,需由父母、配偶或子女继承的,家庭成员简单的,在村、乡镇(街道)的鉴证下,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后,登记机构按继承协议确权;对于土地、房屋登记人已故,家庭情况复杂的,农户需凭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缓)首次登记发证:

(一)土地权属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处理或未经乡镇(街道)认定可以暂时保留的;

(三)城镇居民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五)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的原宅基地及房屋;

(六)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房屋权利登记申请的;

(七)不符合《关于印发柯城区拆违治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8〕22号)规定的;

(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清理整顿期后,未超面积的或超占超建面积已按相关政策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可以办理首次登记。超占超建面积未经处罚的,该整宗宅基地和房屋不予办理登记;规划控制区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登记,一律暂停办理。

第十四条 规划控制区外转移登记中的农村户的认定按照《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柯政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农村住宅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实难以拆除,需要将房地产赠与或折价给当地村委会的,根据公证书或双方协议,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因房屋结构难以拆除指的是两户或以上共用一处宅基地(一幢住宅),拆除其中一户会影响另一户住宅的结构和整体性,从而影响房屋整体质量的情况。因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给村委会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出具同意收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并根据公证书或双方协议,办理转移登记。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一般以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的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由户主或权利人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

(二)权籍调查;

(三)审核审批;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或者更换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内容必须在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异议,异议人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当中止或暂缓办理原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主)、代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本户户口信息;

(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或竣工综合验收意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质量认定意见;

(五)土地和房屋测绘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有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负责解释。

2010年中国大事记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号规章名称

颁发

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

暂行办法市政府

穗府〔1984〕76号

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

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

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5〕140号

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

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

资的实施办法市政府

穗府〔1986〕99号

1986年12月15日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

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4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

资的优惠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不相适应5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市政府

穗府〔1989〕1号

1988年12月31日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

承诺6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27号

1989年3月13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不相适应7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54号

1989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

适应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

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6号

1992年8月25日

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

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市政府

穗府〔1992〕87号

1992年8月25日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

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

费)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3〕26号

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4〕64号

1994年7月29日

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12

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

的通知市政府

穗府〔1996〕59号

1996年5月20日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

干规定市政府

穗府〔1998〕94号

1998年12月21日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张家良的人物履历

2010年发生的大事有中国成功举办世博会、亚运会,嫦娥二号卫星成功发射,玉树大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等。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EXPO 2010)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EXPO 2010),是第41届世界博览会。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中国上海市举行。本次世博会也是由中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主题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场,位于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区域,并沿着上海城区黄浦江两岸进行布局。世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为5.28平方公里,包括浦东部分为3.93平方公里,浦西部分为1.35平方公里。围栏区范围约为3.22平方公里。

二、嫦娥二号卫星发射

嫦娥二号卫星,是中国第二颗探月卫星、第二颗人造太阳系小行星,也是中国探月工程二期的技术先导星,由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研制,是中国第一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卫星的备份星,沿用东方红三号卫星平台,造价约6亿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1日18时59分57秒嫦娥二号卫星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由长征三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升空,顺利进入地月转移轨道。?

嫦娥二号完成了一系列工程与科学目标,获得了分辨率优于10米月球表面三维影像、月球物质成分分布图等资料。2011年4月1日嫦娥二号拓展试验展开,完成进入日地拉格朗日L2点环绕轨道进行深空探测等试验。此后嫦娥二号飞越小行星4179(图塔蒂斯)成功进行再拓展试验,嫦娥二号工程随之收官。?

三、2010年广州亚运会

2010年广州亚运会,即第16届亚洲运动会。于2010年11月12日-2010年11月27日在中国广州举行,广州是中国第二个取得亚运会主办权的城市。北京曾于1990年举办第11届亚运会。

广州亚运会设42项比赛项目,是亚运会历史上比赛项目最多的一届。广州还在亚运会后举办了第一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第十六届亚运会的协办城市有汕尾、佛山和东莞。

四、玉树大地震

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发生6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发生在7点49分,地震震中位于市区附近。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2010年4月20日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截至2010年5月30日18时,经青海省民政厅、公安厅和玉树州政府按相关程序规定核准,玉树地震已造成2698人遇难,其中已确认身份2687人,无名尸体11具,失踪270人。已确认身份的遇难人员:男性1290人,女性1397人;青海玉树籍2537人,省内非玉树籍54人,外省籍96人(含香港籍贯1人);遇难学生199人。

为此,陕西青年画家郭永洁先后历尽艰辛创作了《玉树不倒青海常青》和《玉树的明天更美好》 两幅百米国画巨作纪念玉树地震,分别于2011年4月14日和2013年4月14日在青海省博物馆和陕西省美术博物馆举办了纪念展。

五、舟曲特大泥石流

2010年8月7日22时左右,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城东北部山区突降特大暴雨,降雨量达97毫米,持续40多分钟,引发三眼峪、罗家峪等四条沟系特大山洪地质灾害,

泥石流长约5千米,平均宽度300米,平均厚度5米,总体积750万立方米,流经区域被夷为平地。截至2010年9月7日,舟曲8·7特大泥石流灾害中遇难1557人,失踪284人,累计门诊治疗2315人。

参考资料:

舟曲特大泥石流—百度百科

玉树大地震—百度百科

2010年广州亚运会—百度百科

嫦娥二号卫星—百度百科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_百度百科

张家良人物履历:

1986.09—1988.07 江西大学共青学院政治学专业学习。

1988.07—1988.12 江西省铜鼓县温泉乡团委书记。

1988.12—1990.01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干部。

1990.01—1991.04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1.04—1995.03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03—1998.03 江西省铜鼓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1998.03—2002.08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2.08—2003.02 江西省铜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办主任。

2003.02—2004.01 江西省铜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间: 2003.03—2003.06江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4.01—2009.03 江西省樟树市委常委、副市长(其间:2007.09—2007.11江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9.03—2012.10 江西省奉新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2.10—2016.07 江西省奉新县委书记(其间:2014.11—2015.01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专题研修班学习)。

2016.07—2016.10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6.10—2019.05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9.05--江西省新余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理主任。

张家良,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武宁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在职大学学历。

现任新余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理主任。

扩展资料:

1、工作分工:

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个私民营经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市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工会、宜春供电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宜春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盐务局、宜春车务段、市地方海事局、江西高速管理集团宜春管理中心、江西高速管理集团上高管理中心、江西高速管理集团奉新管理中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2、任免信息:

2016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张家良当选为江西宜春市副市长。

2019年5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董晓健主持会议,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赖国根,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家良,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尔纲列席会议。

会议任命张家良为新余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个别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

2019年5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家良辞去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3、人物荣誉:

2015年5月,拟推荐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初步人选。

2015年5月,荣获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

百度百科-张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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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菲菲的头像
    符菲菲 2025年09月10日

    我是周丽号的签约作者“符菲菲”

  • 符菲菲
    符菲菲 2025年09月1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各...

  • 符菲菲
    用户091007 2025年09月10日

    文章不错《柯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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