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是否属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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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就是让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展开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组织全面从严治的必然要求。监督执纪一共有四种形态。分别是: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2、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3、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4、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严重违纪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监督执纪有四种形态。

具体内容及解释:

1、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2、第二种形态是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3、第三种形态是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4、第四种形态是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要义,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其核心理念就是坚持以全党为对象、以纪律为尺子,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明党的纪律切入,既强调“全面”和“从严”,又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和策略的统一;从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出发,既注重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强调言出纪随、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本和治标的统一。

从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立论,既强调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又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统一,从而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和方法指导,构筑起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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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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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宁 2025年08月31日

    我是周丽号的签约作者“第宁”

  • 第宁
    第宁 2025年08月3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第一种形态是否属于问责”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第一种形态是否属于问责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监督执...

  • 第宁
    用户083103 2025年08月31日

    文章不错《第一种形态是否属于问责》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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